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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控股三亿元损失该由谁买单?
2002-08-28 中国证券报
    “再瘦的骨架都能剔出肉来”是某重组高手的名言,长江控股(600137)的重组过程印证了这一说法。通过这种“剔肉”型重组,长江控股成为一副“空骨”。在重组梦醒后,长江控股的三亿元损失该由谁承担?对于这类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重组,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完善?

  近日,长江控股(600137)连续发布公告,公司股东四川国投与重组方泰港实业和天科实业之间的股权托管关系解除,已经置换进入上市公司的两家子公司歇业,这标志着,长江控股持续一年多的重组之梦进入了梦醒时分。长江控股(原ST包装)由于长期以来业绩不佳,计划进行重组。2000年10月9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投)与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港实业)和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科实业)两家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草签协议》,四川国投拟将27.11%的股权转让给泰港实业,将25%的股权转让给天科实业。双方随后签署了《国家股股权托管协议》,在转让股权过户之前,四川国投将27.11%的股权托管给两家公司,两家公司取得了长江控股的实际控制权,开始对其进行“旅游换包装”的重组。“再瘦的骨架都能剔出肉来”是某重组高手的名言,长江控股重组过程印证了这一说法。

  泰港实业重组长江控股的核心内容只有一个———“剔肉”,采取的方法有三个:一是以“虚”变“现”,剔出长江控股的“精肉”———现金。泰港公司两次向长江控股出售下属公司四川甘孜大香格里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大香格里拉)和四川广汉市新香格里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香格里拉)股权,合计收入现金4988.99万元,这是长江控股最“香”的资产。而出售的两个香格里拉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是带问号的无形资产,在随后的经营中根本无法赢利,已经歇业。二是以“虚”换“烂”,剔出长江控股的“肉筋”———非现金资产。2001年5月26日,泰港集团以大香格里拉54.67%的股权,与长江控股1.626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资产置换,无形资产换成了不良资产。有关专家估算,上述不良资产的变现率为30%,可变现约5000万元。三是以“虚”借“现”,吸干长江控股的“骨髓”。泰港实业利用长江控股提供担保,向银行借款21笔,合计金额2.05亿元。至此,“控股”才成了毫无价值的“空骨”,泰港实业和天科实业于是主动申请解除托管。通过上述三种方法,泰港实业已从上市公司获取现金大约3亿元。它的“成本”是多少呢?

  我们可以看到的支出概况是:股权转让定金200万元、2001年1月给长江控股的借款1050万元、注册两个香格里拉的资本金400万元,合计不到2000万元。现在的问题是:在重组之梦烟消云散托管股权又被主动归还之后,长江控股的3亿元损失由谁承担?是不是又得由股东买单?首先,泰港实业没有责任。“重组”的所有过程都是合法进行的,至于泰港实业利用长江控股担保取得2.05亿元银行贷款,虽然长江控股可以要求泰港实业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泰港实业帐上没有资金,长江实业就没有任何办法。其次,评估机构没有责任。有人认为长江控股可因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过高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并非如此。评估机构和长江控股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评估机构对资产的评估值只是置换资产作价的一个参考,对任何人都没有强制力,长江控股完全可以不予采信,怎么能要求评估机构承担责任呢?第三,长江控股的管理层是否需要对公司股东承担责任?这需要稍加分析。

  有没有责任关键看长江控股对外担保时管理层是否越权。尽管依据《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4条、《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关联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如果泰港实业是长江控股的股东,长江控股的管理层确实已经越权担保,但是事实上由于长江控股的股权转让没有完成,泰港实业与天科实业是通过托管取得了部分股权的管理权,因此两家公司从来就不是长江控股的股东,担保可能是完全合法的。可见,类似长江控股这样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剔肉”型重组,不仅无法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反而逐渐成为市场上一种流行的盈利模式,这反映了现行重组法规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存在重大缺陷,需要我们尽快加以完善。(罗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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