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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版单位融资问题研究

2005-02-15 中国图书出版报
 

  一、我国出版单位融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出版社、杂志社的领导转变观念,大胆运用融资手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与书店参股开办特约经销店;吸引外商以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作为股份参与出版社或杂志社的经营;与新华书店或其他出版单位一起建立股份制的出版集团或发行集团,按企业进行登记,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股份制的分支机构,在一些重点选题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吸收职工股份或行业外资金,以便解决短期融资困难;在出版某些大型丛书、套书或造价昂贵的珍品书时,也采用预收款或引进行业外资金的方式融资等。这些融资手段中,有的不完全符合现行政策,有的则是现行政策所允许的。

  (一)出版单位融资来源

  1.在新闻出版行业内融资

  在新闻出版行业内的融资,常见于大型丛书、套书的项目合作。如2000年,35家科技出版社联合出版《青年科学普及文库》、各地美术出版社联合出版《中国历代服饰》画册等。中国青年出版社向21世纪出版社融资,双方达成协议,共同组建东方幼狮文化传播公司,也属于此种类型。

  2.融资行业外国有企业资金

  有些出版单位较为成功地融通行业外资金,使自身实力得到较快发展。如《新周刊》杂志在创办初期与三九制药有限公司的合作中,吸收该企业的资金作为期刊启动费。融通的资金使该刊成功打造了品牌,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宣传征订工作,为该刊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向民营企业融资

  有些出版单位,对一些出版项目的市场前景把握不大,为降低经营风险,向民营文化工作室或文化公司融资,也出版了不少有价值的好书。如梁晶工作室自费引进国外经济类名著的版权,经翻译加工后,提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海南出版社在出版《传世藏书》时,也向诚成文化集团融资1000多万元,使这部123卷的巨著得以顺利问世。上海三联书店在出版《学习的革命》一书时,由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融资近2亿元,用于该书版权的引进、印制、发行、宣传,使该书成为近年来营销力度最大的图书。

  4.向外国企业融资

  有些杂志社也与外资进行了合资经营的尝试,如《CHIP新电脑》做为赛迪传媒公司经营的16家报刊之一,接受了美国IDG传媒集团的资助已达2200多万元。有些杂志社以版权合作的方式融通外资,如《时尚》、《瑞丽》、《世界时装之苑》等。上海《新财经》杂志出让20%的股权,融集到上海强生传媒创业投资公司的300万元,用来拓展经营业务,打造期刊的品牌。理财周刊杂志社出让20%的股权,融集强生投资公司190万元,加快了期刊发展的脚步。

  5.向本社职工融资

  有的出版社在出版某些风险和赢利预期都较大的图书时,采取了吸收本社职工资金的做法,既分散了风险,又增加了职工的收入。但这种做法在税收方面存在漏洞,因此处于暗箱操作状态。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的做法与上述做法不同,该社是将下属部门建为股份制的子公司,吸收职工资金入股,但职工股份不超过子公司股份的20%。

  6.变相上市融资

  到目前为止,由于我国的出版单位绝大多数均属事业单位,甚至连出版集团都是事业单位,所以,没有单独上市融资的可能。但是,一些出版单位采取了变通的手法上市融资,较为成功的如:大恒电子出版社随同大恒集团上市,江西教育出版社等三家单位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晨鸣纸业集团的股份等,都属于变相的上市融资。2002年5月,湖南出版集团出资6000万元收购了上市公司武汉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600681)11.3%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相对控股方,实现连带上市,增强了湖南出版集团的资本运作能力。

  (二)出版单位的融资手段及融资后的投向

  1.用于书刊出版

  出版单位融资后主要是用于大型套书、丛书、画册的出版。这类书的启动费用、制作成本都较大,出版单位很难独自承担,需要通过融资来解决。当然,一些出版单位对于一些部头不大,但获利前景无把握的书,往往也采用向单位或个人融资的方式来出版。这种方式称为自费出版,但是,这种方式极容易变为卖书号,因此要严加把握。

  2.用于出版单位的基本建设

  出版单位融资的另外一个主要用途就是建办公楼、宿舍楼,也有用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更新升级的。这类基本建设项目,受到各出版单位的重视,这些投资有利于出版单位的长远发展。

  3.用于实现多元化经营

  一些比较富裕的出版单位,往往将利润投向物业、旅游业(如建酒店、度假村)等多种经营。资金不足时,也融通其他社会资金。

  要注意的是,国外大型出版企业融资后,主要用于兼并、重组其他弱势出版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用经济手段调整出版产业结构。但是,我国的出版单位很少有融资后用于兼并、重组其他出版单位的。我国目前用行政的手段整合出版业,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影响了整合后的经营效果,值得思考。

  (三)我国出版单位融资的独特社会背景

  由于我国对出版单位的管理尚处于条块分割的体制之下,出版单位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尽管组建了一些出版集团,出现了一些年轻营额达数亿元人民币的出版社和杂志社,但至今还没有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者。湖南出版集团和大恒电子出版社虽然成功地实现了连带上市,江西出版集团也通过投资晨鸣纸业取得了上市公司的股份,辽宁出版集团也在积极争取上市,但是,出版单位通过上市来融通资金还是极其个别的现象,因此,我国出版业的大规模资金运作至今尚未出现,世界级的大型出版集团在我国也尚未出现。

  网络出版的情况较为特殊,它突破了传统媒体的传播式和时空限制,极具国际化与个性化。在我国,除了那些官方开办的网站以外,大规模在网上发布信息的民营网站多数都是靠融通风险投资发展起来的,不少网站已经采取了在国外上市出售股票的方式进行大规模的直接融资。如搜狐网站(SOHU)、新浪网站(SINA)等,它们的企业性质是十分明确的,因而在融资政策方面它们可以享受与一般企业一样的待遇。

  由于我国的书、刊以及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现单位绝大多数都是国有独资机构,这就使出版单位处于国家垄断经营的状况之中。这种垄断经营的局面,使得出版单位可以获得较高利润。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显示,出版单位的利润率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位列全国各行业利润率排行榜的前四五位。这种高利润率对资本形成强烈的吸引力,行业外资金,乃至外资一直想方设法挤入出版业,有些已经成功地利用变通的手段,分切了出版业的“蛋糕”。但是,我国的出版单位在融资方面却一直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面对着如潮涌来的资金,出版单位如何更新观念,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吸纳这些资金,壮大出版单位的实力,是值得每一个出版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二、拓展出版业融资的有效途径

  有不少出版单位在融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2000年,35家科技出版社联合出版《青年科学普及文库》,这是在一定出版社无力独资出版大部头著作时,采取的多社集资出版的方式;线装书局出版《毛泽东评点二十四史》向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等,类似的大型出版项目融资屡见不鲜;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引进英国培格曼出版公司的资金,建立了万国学术出版社;文汇出版社为了利用上市公司复星实业集团的资金,与其合资了“文汇图书服务公司”;中国青年出版社与21世纪出版社合资“东方幼狮文化传播公司”;数十家杂志社通过版权贸易的方式向外国出版企业融资就不一一列举了。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他们在股份制改造和投融资多元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该社打破原有的组织模式,按照集团公司的方式,重建内部组织结构。他们把出版社的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组建集团公司,将原出版社的人事、财务、信息等部门改组为集团的职能部门;由集团公司投资,将原出版、印刷部门组建为全资子公司;编辑部门由集团公司和编辑人员共同出资,组建由集团公司控股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占80%股份)。这些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均在工商局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这就使出版社管理机构与下属部门之间建立了明晰的财产权关系,各部门之间建立了商务契约关系。如印务公司与编辑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形成业务关系,按照市场行情竞争计价;发行公司与编辑公司签订合同,按照销量大小获得不同的发行折扣。轻工社通过集团化改造,落实了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为灵活运用融资手段铺平了道路,他们的经验值得其他出版单位参考。

  为了加快我国出版业的发展步伐,出版管理部门应该制定有利于出版单位融资的政策,如协助事业单位明晰产权,尽快落实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大前提下,实现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对实施企业管理的单位下放经营权,在保证出版的社会效益,保证国有资本控股,并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合法合理地融通资金等;使那些有条件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单位可以更灵活地运用各种融资手段,如实行股份制、发行出版单位融资券或债券、允许职工持股、配售经营者期权股、允许出版企业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等。

  按照中央精神,出版单位只能在原单位控股的前提下,在新闻出版行业内融资。这一规定的好处在于,指出了融资对于出版单位发展的重要性,同意出版单位在新闻出版行业内融资。新闻出版总署也制订了《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对出版单位的项目融资范围有所拓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试点集团其编辑出版业务可以项目合作的方式,吸纳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投资方不得介入编辑业务,所吸纳的资金严格限制在经批准的出版项目内使用”。这样就在试点集团融资方面给予了优惠,使试点集团可以在具体的出版项目上,更灵活地吸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

  但笔者认为,上述文件对出版单位融资控制还有些拘谨。只要在出版单位控股和掌握编辑权、经营权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将出版单位融资的力度加大。如可以先批准出版单位向行业外的国有企业融资,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批准出版单位适度向国内业绩良好的民营企业融资,这样做不会影响出版导向和民族出版业的发展,也不会影响民族文化的积累和传播。上述许多出版实践已经证明,合理吸纳民营资本是完全可以实施的。至于对外资的利用,其实只要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坚持国有资本占据控股地位、坚持把握编辑权和经营权,是不会对意识形态的传播造成重大影响的,因此,可以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前提下适度融通外资。特别是将来我国出版单位在考虑建立跨国出版公司、走向世界的时候,必然要利用外资,甚至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外国出版企业的方式来实现。因此,一味约束我国出版单位对外资的利用,将会给我国出版业的发展造成被动。

  三、出版单位在融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把握时机,适度拓宽融资范围

  我国的出版业,特别是出版环节,一直处于国有资本垄断经营之下,因而有较高的利润率,对国内外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作为出版行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不应惧怕奔涌而来的资金,而应充分把握这一有利机遇,准许出版单位灵活运用各种融资手段,合理利用行业外资金和外资。

  我们认为,应当在17号文件和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融资的规定的范围内,鼓励出版单位合法融通各种社会资金,扩大我国出版业的经营规模,迅速壮大我国出版业的实力。仍处于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机制下的出版单位,也应把企业化经营管理落到实处。出版单位应在确保编辑业务部门不受干扰的前提下,将下属编务部门、营销部门变为按企业登记的股份制子公司,允许职工持股,对经营者实行期权制,更充分地调动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通过子公司募集社会股份、出售企业债券,进而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应加大编辑部门以版权贸易的方式与外国出版企业合作的力度,实现出版单位的快速发展。有条件的出版单位、集团,还可以通过收购上市企业和参股的方式,“借壳上市”、“连带上市”,到股市上去直接融资,使出版单位真正运用市场手段,增强自身经济实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并接受市场的考验。像湖南出版集团出版6000万元收购上市企业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该企业的控股方,就不失为出版单位“借壳上市”的有益尝试。另外,我国的出版单位甚至可以考虑通过融资来购并国外的出版企业,使我国的出版企业更便利地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出版竞争。

  对于资金充足的出版单位,可以以股份制的方式,与业务相关的上、下游企业组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样,既可以吸收造纸厂、印刷厂等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版物资打造商以及位于下游的书店的资金,又可以通过资金结成的纽带,以优惠价格得到优质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和质量稳定的产品,并提高出版物销售商的积极性,扩大本版出版物的销售网络。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将这样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通更多的资金来拓展业务。资金充足的出版单位,还可以对与出现业相关的企业加以横向的兼并、重组,向多媒体经营和多元化经营发展,迅速提高竞争实力。

  (二)注意采取多种融资手段,灵活融通资金

  出版单位可资利用的融资手段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所有者权益性资金(资金来源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所有者的资金)和负债性资金(此类资金来源于企业的借贷行为,需要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1.在所有者权益性资金的融资方面,出版单位既可以吸收直接投资(如国家、企业、个人投入的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也可以通过下属股份公司发行股票融资。特别虽当所属公司尚不具备上市资格时,同样可以发行一定比例的企业股票融资。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出版单位融资的灵活性。

  2.在负债性资金方面,利用银行的短期贷款或长期贷款是出版单位最常用的方法,此外,还可以利用商业信用融资(如利用应付账款融资、利用应付票据融资、利用预收贷款融资等)、发行短期融资券融资(又叫商业本票、无担保短期期票,期限为2个月到1年,我国每次发行限额在100万—3000万元之间,利息低于定期存款,要求有较高信用。详细规定见《公司法》、《债券法》)、发行债券融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融资租赁(又叫财务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为一身,主要用于大型设备的使用和购置)等手段。

  (三)股份制单位必须确保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为了保证实行股份制的出版单位的下属企业能够正常运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企业股份在一定条件下(在企业内部)可以出售或转让,除企业歇业或倒闭以外,不能退还本金。为了保证我国出版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可以制定有利于我国民族文化发展的法规,规定处于出版环节的出版单位,可以合理吸纳业外资本参股,但必须确保国有法人股的绝对控股地位,即原出版单位的国有法人股不得低于51%。在利用行业外国有资本的时候,可以建立所有权不能自由转让的合股制出版企业,以便确保出版企业的经营权不受外资控制。要制定相应的出版法规,加大法规的调控力度,完善法律的监督力度。这样就可以牢牢掌握出版物的出版权,并使那些在融资方面实施暗箱操作的出版单位浮出水面,便于加强管理。

  在国有出版单位的下属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要认真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应注意不得将国有资产量化给个人,不得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有的企业提出,是否应在实施股份制时按一定的比例将国有资产量化给个人。这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会造成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拉大和分配不公,甚至会引起社会不稳定。

  (四)切忌卖书号、刊号、版号,不得违法融资

  制订了鼓励出版单位融资的政策,就为出版单位正常融资开辟了渠道,与此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出版单位融资的管理,规范出版单位的融资行为。只允许出版行业外资金依法合理向出版企业参股,不许出版单位违法融资。特别要注意那些试图通过投资控制我国出版企业的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不能让他们通过购买社号、书号、刊号、版号的方式掌握出版大权。必须严格禁止各种资本通过投资来控制或干预编辑业务,必须严格禁止出版单位以各种方式出卖社号、书号、刊号、版号,一经发现,即应依法给予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要盲目追求上市,注意调整融资结构

  对于希望通过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的出版企业集团,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政府不但要对其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企业的各项要求,还必须结合出版业的特殊情况,制订相关政策,如规定上市的出版企业集团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股票不得出售,以便防止被非国有企业控股;还要防止出版企业集团不顾自身条件,赶风头上市。其实,即便是大型出版企业集团也不需要都上市,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真正上市的出版企业是极少数的,所占比例甚小。根据美国《出版商周刊》的统计,在美国上万家出版社中,上市的独立出版企业只有22家,加上已经纳入多媒体跨加集团中连带上市的出版企业(如沃尔特斯·克鲁维尔集团中的阿斯本出版社,汤逊集团的斯维特·麦克斯维尔出版社等),其比例也不足0.5%。如世界第三大传媒巨子德国的贝塔斯曼集团就一直没有上市,目前由莱因哈德·默恩代表的家族拥有该23.1的股份。最近,贝塔斯曼开始从Zeit基金会购回10.74%的股份。到2006年,贝塔斯曼基金会将拥有公司76.9%的股份。这种家族集中控股的做法,有利于保证经营的独立自主,也有利于集团长期稳定的发展。因而,我国的各出版集团应根据发展的不同情况,决定上市与否。

  要注意的是,企业上市虽然可以更加便利地直接吸纳社会资金,但也增加了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很容易因被炒作而陷入经营危机。因此,出版企业集团在上市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要在人力、物力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上市后,要注意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同时,还应合理利用各种融资手段,调控出版企业集团自身的资本结构。调控资本结构可以通过三种模式:

  1.存量调整。即在不改变出版企业集团现有资产规模的基础上,根据企业集团确定的最佳资本结构的要求,对现有资产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在债务资本所占比重过大时,把部分债务资本转化为主权资本,如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等。如果主权资本所占比重过大,可以通过减少主权资本并增加相应的负债额,在合理避税的同时,调整企业集团的资本结构。

  2.增量调整。即采用增加融资量,从而增加总资产的方式,来调整资本。在债务资本所占比重过大时,通过追加主权资本来改善资本结构。在债务资本所占比重过小时,通过追加负债酱来提高负债比重。

  3.减量调整。即以减少资产总额的方式,来调整资本结构。如主权资本所占比重过大,通过减少主权资本额来降低其比重,以便降低税负。例如,股份公司回购部分普通股。在债务资本所占比重过大时,可以利用阁后留存收益归还债务,相应减少债务比重。

  (六)在融资过程中,注意保证出版导向并保护民族出版业

  出版物是精神产品的物质载体,对意识形态有强烈的影响力,因此,出版业在融资的时候,一定要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出版导向,要保障对编辑权和出版物内容的能力,要使我国的出版物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在发生跨国融资时,有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出版业进而达到保护本国文化的目的,往往会限制外国资本对本国出版企业的收购。如2000年12月,加拿大政府拒绝了美国巴诺公司收购加拿大最大的拥有77家分店的图书连锁经营公司Chapters的要求。加拿大遗产部长谢拉·考伯斯认为:“出售这样的大企业意味着将破坏加拿大业已建立的发行系统。这样做之前,应当冷静思考出售的理由。我们已经建立了相当成功的图书出版业,为什么还要去冒新的风了全。”Chapters公司首席执行官拉里·史蒂文森也断然拒绝了美国Indigo公司控股的Trilogy零售企业公司提出的2870万英镑的收购报价。史蒂文森说:“每股5.87英镑和控股50.1%的条件是不够的。根据加拿大法律,只有加拿大的公司才有资格提出收购报价。”这种保护政策对于保护民族文化还是极为有利的。

  发达国家的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虽然上述例证只涉及出版物销售企业,但还是应该引起出版管理部门的重视,要在相关法规方面未雨绸缪,以免发生类似情况时处于被动局面。特别是出版单位及出版集团下属的企业,要尽量防止被外资购并的情况发生。

  主要参考资料

  英国《书商》1999.5—2001.8;

  美国《出版商周刊》1998.11—2001.6;

  德国《书业报告》2000年;

  法国《图书周刊》1999.11—000.12;

  李建良《员工持股、股票期权与经理层融资收购》,中华工商联出版社,2002年11月;

  朱志刚《资产流动与产权重组》,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11月;

  顾凯《企业资本运营》,海天出版社,2000年11月;

  欧阳卫民《产业投资基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2月。

  (课题组长朱诠,成员陈磊,朱诠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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