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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时期林业产业的概念与范围及几点建议

2005-03-21 中国林业产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林业做出了新的科学定位,即“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只有加深对这一科学定位的理解,才能深刻认识林业产业的本质,从而赋予林业产业以科学的概念。在全面认识和科学划分林业产业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林业产业政策,促进林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 现行林业产业的概念和范围 

   以往,我们不讲林业产业,只讲林业和森林工业。所谓林业是培育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加工等。而森林工业则是从事木材生产和加工利用的工业。包括森林采伐、木材运输、林道的勘测设计和施工,乃至木材机械加工(如制材、木制品制造、人造板)和林产品化学加工(如木材水解、热解、提炼物、制浆及其他特殊林产品的生产)等。随着林业事业的发展,人们对林业产业的理解逐步深化。有的认为,林业产业是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技术和资金为手段,有效组织生产和提供各种物质和非物质产品的行业 。林业产业包括林木种植业、经济林培育业、花卉培育业、木材采运业、木竹加工业、人造板制造业、林化产品加工业、木浆造纸业、林副产品采集加工业、森林旅游业等第一、二、三产业。沈国舫先生认为,林业产业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以森林或林木资源为主要对象,包括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产业链。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各种产业:林木种植业、林业规划设计业、森林培育业、林果、林药、菌类等的培育利用业、森林动物驯养业、森林狩猎业、森林采伐运输业、木材(含竹材)加工业、林产化工业、森林旅游业、森林保健业、林产品市场营销业。这是目前我们常用的林业产业概念,是一种狭义的概念,是不包含生态建设的。由此形成的林业产业体系概念也是不包含森林生态体系的。 

   在林业统计上,按照国民经济统计的要求,将林业产业总产值分成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三个部分。在第一产业部分,将花卉和茶、桑、果、中药材在农业项下单列,将狩猎和捕捉动物在牧业项下单列,林业项下包括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采运、竹材采运和林产品的采集,同时,将为林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作为林业服务业列入第一产业。第二产业部分分为采矿业、制造业和其他(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制造业本身又分为非木质林产品加工制造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木质、竹藤家具制造业,木、竹浆造纸及纸制品业,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业,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木竹藤工艺品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等8个小项。第三产业分为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金融、房地产、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12个小项。其中,自然保护区管理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风景名胜区管理、非自然保护区的人工森林公园管理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项下单列。 

   2. 现行林业产业概念及范围存在的问题 

   现行林业产业概念内涵不够宽。众所周知,产业是指各种生产的事业。林业产业应该包括各种林业生产的事业,是林业的全部产业而非其中的一部分。现代国民经济统计中,提供非物质产品的产业一般都被作为服务业的内容列入第三产业。林业生态建设提供的是生态服务,也应当作为第三产业列入林业产业统计范围。实践中,我们已经将自然保护区管理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种植和培育分别列入了第三和第一产业。 

   从林业产业统计范围上看,有的方面有余,有的方面不足。有余的方面,包括了非林业性质的产业,如农业中除花卉、茶、桑、果和中药材之外的部分,畜牧业中除狩猎和捕捉野生动物、人工驯养野生动物之外的部分,采矿业、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电力、煤气、水的生产供应和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大部分项目,都属于林业部门社会总产值而非林业产业产值。而在不足的方面,主要是生态服务业没有单独列出,即使自然保护区管理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单列了,但其产值也与实际贡献相去甚远。 

   同时,还存在产值的重复计算问题。如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与最终产品之间存在着重复计算,具体因林种而有所差别。用材林和竹林的培育和种植与木竹采运业之间存在重复计算,经济林的培育和种植与茶、桑、果存在交叉,防护林虽然没有与生态服务业重复计算,但仅以新营造的部分计算产值不能反映维护现有防护林的贡献。特种用途林之中,母树林产值与种苗产值有交叉,风景林的种植与培育与森林旅游业有交叉,教学科研实验林的种植与培育会与教育、科研产值交叉。 鉴于以上突出问题,本文认为,必须对林业产业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对林业产业的范围加以廓清,对林业产业的产值计算应该进行调整。 

   3. 对林业产业概念和范围的新认识 

   林业提供的生态效益虽然不是有形产品,却是一种森林服务,应该属于服务业列入林业第三产业范畴。况且,由于森林的多功能性,主要承担生产功能的森林也有生态功能,而主要承担生态功能的森林也有生产功能,因此,应该更广义地看待林业产业。林业产业应当定义为保护、培育、经营和利用森林资源,向社会提供林产品和森林服务的兼具公益事业性质和物质产品生产性质的事业。这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林业做出的新的科学定位,即“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也是完全吻合的。从广义上讲,林业产业等同于林业总体,它是一个相对完整的、集经济、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一体的产业群体。这也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宏观战略研究课题组得出的广义林业产业概念的结论。 

   林业第一产业,应包括木质林产品生产和非木质林产品生产。木质林产品生产涉及的亚产业就是木竹生产业 是以林地资源为劳动对象,以经营用材林和薪炭林为主要途径,从事木材与竹材培育、采伐、集运和贮存作业,向社会提供木材、竹材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项林业产业。传统分类将木竹采运业列入森林工业,而将用材林、薪炭林的经营列入营林业。按照国民经济三次产业划分的新标准,归入第一产业中的“林业”。如果森林经营单位直接出售活立木,则在木竹采运最终计算增加值时,应当将购入立木的支出扣除,才能避免重复计算,使林业产业总产值真实。如果森林经营单位自己组织采运生产,则直接以木、竹产品的产值计算其成果,不应该再将营林产值 从产出成果的角度来重复计算。林木种植业和森林培育业未作为独立产业,是因为活立木并非最终产品或最终服务,这样做有利于避免重复计算成果,而且更有利于增强林业产业发展的目的性。 

   而非木质林产品生产涉及的亚产业则包括:经济林产业,是以林地为基础,以经济林(及母树林)为劳动对象,通过培育林木,向社会提供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林木种子等产品的一项林业产业。花卉业,是以满足人们精神需求为目的,大规模商品化开发利用各种观赏植物资源,提供鲜花、盆花、切花、苗木、种子、种球等产品的新兴林业产业。动植物驯养繁育业,是指利用森林环境资源和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驯养繁育野生动物和驯化栽培野生植物,大幅度提高有经济价值动植物的产量,更好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以满足社会对动植物产品需求的新兴林业产业。林副产品生产业,是指依托林地资源进行种植、养殖及林上、林下资源采集的产业。主要包括食用菌、山野菜、药材等的种植和林蛙等的养殖和天然林副产品的采集收获。 

   林业第二产业,包括木质林产品和非木质林产品的加工制造业。木质林产品加工业,应当包括:木竹加工和竹、藤、棕、草制品业,是指以原木及竹藤棕草为原料,通过制材、干燥、改性及重新组合等工艺,生产各种木竹材产品、人造板及木藤棕草制品的一系列加工制造产业的总称。木质、竹藤家具及工艺品制造业,是指以木材、锯材和人造板或者是竹材和藤条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家具及工艺品的产业。木、竹浆造纸及纸制品业,是以木材为基本原料,利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从木材中分离出纤维(木浆)并加工成纸张、纸板及纸制品的制造业。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业,是指以林产品为原料,进行化学加工和利用,提供包括松香、烤胶、紫胶、木材热解品等各种林化产品的制造业。非木质林产品加工业,包括动植物产品加工业,是利用人工养殖(种植)的动物(植物)或合理捕杀(采集)的野生动物(植物)加工生产肉类、裘皮、药材、食品等产品的产业;林副产品加工业,是对种植、养殖和采集的林特副产品进行再加工,提供有更高使用价值,更便于消费者使用的产品的林业产业。 

   林业第三产业,包括森林生态服务业、森林旅游服务业和其他森林服务业。生态服务业,是指通过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发挥其生态功能,以满足人们对森林生态效益需求的生产事业。森林旅游业 是指依托森林景观资源,以满足人们休闲需求为目的,提供野游、观光、休憩等活动条件的相关服务业。其他森林服务业,是利用科学试验林、国防林和革命纪念林等为教学、科研、国防和传统教育提供环境服务的物质生产事业。其他服务业,是为林业生产和林区社会生活提供的相关非森林服务业。 

   4. 几点建议: 

   (1)立项研究森林生态服务业产值的理论、计算方法和统计制度,全面反映林业对社会的贡献和所创造的价值,为从国民经济角度进行生态建设决策、科学实行生态价值补偿制度、促进两大体系的协调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将林业性质的产业与非林业性质的产业在统计上加以区分,正确反映林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有贡献。 

   (3)研究林业增加值的核算体系和制度,正确评价林业内部各产业的投入产出效益,为国家实施对林业产业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4)研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森林资源统计制度的途径,实现森林资源年度统计与连续清查体系的有机衔接。 

   (5)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种植和养殖业及其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在林业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项下单独列出。 

   (6)高度重视林业产业经济分析,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决策支持作用。 

   (7)与国家统计系统城调、农调和社会调查加强合作,增加林业统计抽样调查内容,提高调查精度,以对统计报表进行误差校正,提高林业统计信息的准确性。 

   (8)加大林业统计调查研究的投入,以更好地借鉴国外林业统计和国内其他行业统计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林业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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