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金冰通讯员郭京霞)今后,北京妙士乳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不能使用“新鲜屋”这个商标了。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妙士乳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裁决案作出一审判决,妙士公司被判败诉,不得继续使用“新鲜屋”商标。
据了解,2004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北京妙士乳业有限公司注册的“新鲜屋”商标予以撤销。妙士公司不服该争议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一中院认为,上海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最先使用“新鲜屋”文字商标于屋顶型纸包装盒上,且其商标已具一定影响。而争议的商标则在“新鲜屋”商标的影响范围之内,同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海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新鲜屋”商标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此,一中院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新鲜屋”商标争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