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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01-2-26

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 PB2—1999,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标准是对GB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以吨产品负荷为控制基点,以碱回收+二级生化,并辅助以适当的物化处理为技术依托,确定造纸工业吨产品最高允许污染物排放量(吨产品负荷)和日均最高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本标准不再分级,对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造纸企业废水,应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本标准对原标准的指标值进行了调整,和原标准第二时间段二级标准值相比,BOD 5、SS加严,COD c r基本保持不变,排水量加严。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3544—92。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年,1992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规定了造纸工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废水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H 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88—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11901—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5959—1995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技术内容

3.1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中二、三、四海域的造纸工业废水,应根据生产工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3.2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下水道的造红工业废水,应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3.3标准值 2001年1月1日起,造纸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表1规定的标准值。

3.4废纸制浆企业的废水排放按有、无脱墨工艺分别执行漂白木浆和本色木浆标准。 化学机械制浆企业的废水排放按有、无漂白工艺分别执行漂白木浆和本色木浆标准。

4监测与实施

4.1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污水流量连续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4.2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

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

4.3排水量 排水量包括制浆和造纸生产排水量,不包括化学制备排水、间接冷却排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量。 排水量和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4产品产量的统计 制浆、造纸或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 以法定月报表为准。根据企业实际正常生产天数,计算出各类产品的日均产量。

4.5混合废水标准值的确定 制浆、制浆造纸与造纸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方法计算。

4.6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2执行。

5标准实施监督

5.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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