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税合并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将会有三种税率:内外资企业同享25%的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为了吸引外资,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对外资企业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政策。现今,外企实际平均税负约18%,内资企业税负达到33%。对于内外资企业两税合一,新税法提出5年的过渡期,目前享受低税率待遇的企业可以在通过新税法后的5年期间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
》》》点评: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部分国内上市公司的名义所得税税率将由33%调低至25%,此外,税前抵扣项目的调整,将降低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使税基缩小。这两个项目的变化,都将导致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减少,从而使企业税后净利增加。
不过,两税合并对不同的行业影响并不相同。根据统计分析,目前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行业的实际税负高于25%,因此上述行业将受惠。造纸行业税负接近25%,行业整体受益不大;此外,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税负水平低于25%,因此并不能享受两税合并的好处。
二、构建住房保障体系大幕拉开
2007年11月14日,财政部正式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该《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他资金。
》》》点评: 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始于1999年,至今已经实施了近8年。8年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虽然有所推进,但由于廉租住房保障底数不清,加上各级政府财力有限等原因,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缓慢,只有54.7万户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享受了廉租住房保障。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以及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决算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详细规定,对于确保廉租住房资金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基金“专户理财”破题
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30日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正式开闸。
此次颁布的《试点办法》共五章四十条,对专户理财的基本含义、从事专户理财业务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规范、日常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并特别针对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承诺保底收益、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了严格规定。
在业务类型上,试点阶段先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开展5000万以上一对一的单一客户理财业务,今后视单一客户理财业务的开展情况,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集合理财业务。
》》》点评: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户理财业务,可以根据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大型机构、企业提供“量体裁衣”式的理财服务,有利于基金业开辟和扩大机构理财市场,实现机构理财与公募基金相互协调的资产管理格局,满足各类投资人的不同理财需求。
一般来讲,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户理财的对象主要是一些大型的机构和企业,其风险防范意识较强,对于低风险资产特别是固定收益产品的配置需求较多,这不仅有利于基金业全面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推动我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开展专户理财业务时,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这也将为我国股票和债券市场带来相对稳定的资金,对于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外资参股内资券商条件放松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上市与非上市为界限,给出了外资参股券商的不同道路,但外资持股上限依然保持33%。
相比2002年6月颁布的原《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放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十年以上降低为五年以上等。
》》》点评: 修改后的规则明确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
这一条款为外资入股综合类全牌照证券公司扫清了道路。按照规定,入股上市内资券商,该券商的业务范围不变,这意味着上市的内资券商虽然变更为合资券商,却不受合资券商经营范围的限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更为宽松、参股渠道更为多样、监管机制更为适当。
五、耕地占用税大幅提高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防止耕地过多流失,国务院对耕地占用税做出了修改。修改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7年我国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首次对耕地占用税进行改革。
修订后的暂行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上调四倍左右。根据新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同时,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税收负担统一。
》》》点评:耕地占用税不仅调整了税额标准,同时以前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外资企业,这次也在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主体之列。这是继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后,又一个将外资企业拉平到国民待遇的税种,体现我国税制改革中,“税收公平”这一理念的贯穿。
尽管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有了大幅的提高,但是能否有效的抑制盲目占用耕地的行为,还受到各方面的质疑。因为即使企业占用成本提高,但是在开采占用后的巨大经济利益面前,耕地占用税税额的提高可能只是杯水车薪。
六、满五年离职全权拥有养老金
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
办法规定,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点评:这是我国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为: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