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曾经的中国女首富、全国政协委员张茵为她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提了三个提案,备受争议。其中有一个是关于完善《劳动合同法》,建议取消“签订无限期合同”。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处理得不好,我们在20年里完整的产业链断掉,可能人家会去接这个成果了。”
无独有偶,美国《华尔街日报》在今年2月25日发表的《珠三角:辉煌已成昨日旧梦?》一文中指出,“或许导致轻工制造业纷纷掉头他顾的最重要催化剂就是今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雇主们说,这部法律令劳资谈判的主动权转到了员工手里,并增强了员工的维权意识。”
两个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行文作者,却指向同一个可能导致中国经济衰退的“罪魁祸首”——《劳动合同法》。之后,一些全国政协委员曾经在不同的场合进行了反驳,网上甚至有人以一种“仇富”的心态大骂张茵。但这些不是声音太粗俗,就是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和认识,于事无补。
是站在国家和社会利益上
对于张茵的提案,首先当然应该给予尊重。因为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存在,本身就在于承认社会分层和利益的多元化,承认在求大同的前提下可以有各自的利益诉求。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但是,对于张茵把自己绑架在“讲真话”、“站在国家利益上发言”等宏大叙事上的解释,的确值得商榷。尤其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保护谁的利益等等方面,她如果真的是站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的高度,那么,存在的误读或者是偏见着实不少。
今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完善和延伸,在法律部门分类上,它同样属于社会法体系。而社会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并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照顾。
可以说,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单纯强调契约自由,单纯强调法律平等和程序正义而忽视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强弱之分,忽视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不均衡和强弱悬殊的差别,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社会法的产生恰恰是由这些社会问题所引起和促进的,其社会法律的功能也逐渐由法的被动解决现实社会问题朝着主动预防社会问题的产生的方向发展,并以社会权利平衡和抑制私权利的方式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民主、政治及经济生活。
主要是保护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一个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双保护还是单保护、是平等保护还是倾斜保护的问题,其实,无论片面强调哪一方,都把这个命题简单化、绝对化了。
劳动合同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保护的自然是国家利益。但它是通过保护劳动者而实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因为充分自由流动的高素质的劳动力是维持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事实上,企业作为个别资本会对部分劳动力进行损害(比如因过度加班造成工伤/年龄大了以后推给社会等),而被损害的劳动力是国家总劳动力的构成部分,这就需要国家干预予以保护。
立法保护的自然都是国家利益,那么,具体到劳动关系中侧重保护谁的话,只要熟悉此部法律的人都知道,这其实极其简单:简直就没有什么侧重或倾斜,说得直白点,劳动合同法主要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于企业,也不太需要这样的法律进行过多保护,因为一部严密的企业规章,几乎比整个法律体系还要有力量。
当然,从法学理论上说,任何一类部门法,都必然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理权益,劳动合同法亦不例外。但是无论是从该法的基本目的——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特别是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的现实问题,还是法的社会层面——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意义上来讲,必然会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资本与劳动力所有者的平衡,政府追求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平衡,企业利润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平衡,社会公平正义与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平衡,弱势群体与各种既得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的平衡。
立法在这种平衡之中,必然要体现法律的本质特征和基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和向弱者倾斜。而这正是现代意义上社会法的本质特征体现,通过公权力和社会权利对私权利(在这里体现为资本权利、资本经营者的权利,以及一些被异化的变质的“公权力”)的干预和强制性规范,从而预防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因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表面平等、程序平等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以达到社会公正、和谐发展的目的。
无固定期限具有重大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专门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着了重点阐述。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肯定,这些具体内容,张茵们绝对进行了仔细研究。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负责人,张茵不会不明白,国家之间的竞争力主要是经济竞争力,经济竞争力的产生则主要依靠作为经济组织的各类企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则来自于核心人才的竞争力。核心人才一般只能依靠人才之间的长期竞争方能形成。而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的劳动关系,则是促进人才长期竞争机制形成的基本平台。
也就是说,这种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能够保护劳动者通过学习与锻炼形成自己作为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而且可以促进企业通过培养人才形成核心竞争力。而这种核心竞争力,最终可以实现国家竞争力。因此,构建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的劳动关系,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其深层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制度对劳动关系的确定,最终形成国家在人才、经济上的竞争优势。
那么,这会不会形成张茵委员所担心的计划经济时代“大锅饭”现象呢?这种担忧显然是多余的。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效率已大大提高,企业内部无论是固定用工或者是合同、临时用工,根据劳动多少、效率高低、贡献大小计算劳动报酬已非常普遍。即使有一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的外衣,如果实际劳动效率低、完不成劳动定额,待遇也可想而知。
制度构建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的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张茵以及《华尔街日报》的记者,她们当然知道,劳动关系的和谐其实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的晴雨表与指向标,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当代中国的重大意义来说,也就再不需要多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