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下午,上海金山区法院对被告人王建国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被告人王建国是上海寒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5月,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王建国经营的上海寒圩纸业有限公司内的箱板纸等财产,张贴了该院封条,并责令寒圩公司负责保管。2003年9月,被告人王建国为偿还欠款,将被查封的25吨箱板纸计人民币39000元变卖。之后,王建国不仅不配合法院执行,还就此销声匿迹,下落不明长达8年。
该案后由浙江嘉善县法院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立案侦查,并采取网上追逃措施。今年9月15日,王建国被上海金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27日由上海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11月3日公诉至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该案经金山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建国明知是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而故意变卖抵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上海市高院执行局局长余志强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说明,无论任何人、任何事,只要是欠债不还,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置若罔闻、视若儿戏,就一定会因其自身的行为而付出相应的代价,直至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无论是上海本地的案件,还是外地要求协助或委托的案件,只要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上海法院一定会加大执行和打击力度。对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上海市高院在2005年和2009年,先后两次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制定并修改完善了有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适用的意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天这一案件,只是上海法院近年来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严惩规避执行、拒不执行行为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