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合伙非法经营造纸厂,组织未经培训工人上岗造纸,生产过程中,一名工人被滚筒机卷入当场死亡。近日,福安法院公开审判了该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认定被告人郭某祥、何某焕、陈某清、袁某辉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林某长、席某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间,郭某祥、何某焕、陈某清、林某长未经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许可,共同出资在福安市溪柄镇黄兰村大洋自然村瓦楼坪非法经营一家造纸厂。2011年1月13日,4人作为甲方与袁某辉、席某春作为乙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甲方负责提供造纸厂厂房、机器设备、造纸原料等,由乙方承包该造纸厂劳务用工,负责组织工人进行生产;甲方每生产一吨纸支付给乙方643元劳务费。其后,袁某辉、席某春即组织未经培训的工人熊某春等20余人上岗作业。
2011年3月2日晚9时许,熊某春在生产作业时被纸滚筒机卷入当场死亡。案发后,数名被告共同赔偿熊某春亲属526000元,并取得熊某春亲属谅解。
法院认为,6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他们能如实供述罪行,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