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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折探矿权:美利纸业陷“行贿门”
 
http://www.paper.com.cn  2012-07-16 21世纪经济报道

  宁夏一家申请探矿权的民企,缘何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处罚,并深陷一场历时7年的法律纠纷。 许国清说他很累,但他决不会放弃。

  “我一定要讨个说法,哪怕我为此死掉”。在连续吐了几个烟圈后,他说。

  7年来,这个西北男子一直试图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证明自己无罪以及他的宁夏中卫市金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的存在是合法的。为此,他一直在希望与失望中轮回。

  “我先后与中央和地方的18个政府部门抗争,7年来打了十几场官司,目前还前途未卜。”许国清苦笑着说。在他看来,民营企业进入一个相对垄断行业是艰难的,而对于一个小型民企来说,更加曲折甚至充满了惊险。 多起官司

  时光回到7年前,许国清可谓当地的一个小能人。 转折发生在2005年。

  一个偶然的机会,许国清得知中卫市香山乡梁水园矿区一直没有公司正式勘探和开采。雄心勃勃的他开始争取梁水园矿区的探矿权。 2005年4月14日,中卫市国土资源局向宁夏国土厅提交报告,同意金利公司投资3000万元勘探梁水园地区35平方公里的煤矿资源。根据规定,勘查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于是金利公司向国土资源部申请。2005年8月5日,国土资源部受理了金利公司的探矿权申请书。

  许国清此后多次去国土部询问进展。但一直到2007年6月,金利公司还是没有等到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的回复。2007年9月24日,金利公司向国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8年1月22日,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认定矿产开发管理司行政不作为。2月14日,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作出了《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此时距离金利公司申请已经过去了近三年。 许国清自然不服,2008年5月,金利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国土资源部作出的《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国土资源部针对金利公司提出的探矿权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的具体行政行为。同年1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就在许国清在苦等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结果的时候,2007年12月17日,宁夏国土资源厅为中卫当地的一家国企——中冶美利颁发了勘查许可证,勘查范围包含在金利公司申请的范围内。 2008年2月3日,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金利公司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宁夏国土资源厅为中冶美利颁发的勘查许可证。2008年11月18日,国土资源部认定金利公司探矿权申请早于中冶美利,决定撤销宁夏国土资源厅为中冶美利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2008年12月8日,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撤销了针对金利公司的《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22日,按照国土部要求,许国清将金利公司的探矿权登记申请材料呈送国土资源部行政大厅,工作人员当即将材料录入计算机。 此时,许国清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在他看来,虽然经历了种种磨难,但国土部很快就会对金利公司的探矿权许可申请作出答复了。

  哪知道,情况再次急转直下。 风波再起

  就在金利公司告赢国土部没多久,2009年2月17日,中卫市公安局突然搜查了许国清在中卫市的住宅。第二天,中卫市公安局搜查了金利公司,带走了账目和工商营业执照。 中卫市公安局称,中国银行中卫支行报案,2003年6月5日,许国清冒用他人名义,向中国银行中卫支行骗贷170余万元,到期后拒不偿还。

  许国清拒绝认可上述说法。为购买10部自卸车,金利公司最初向中国银行中卫支行申请贷款,但银行称不能以公司名义贷款,许国清就找了公司员工和亲戚朋友办理了贷款,以汽车购置发票和车辆合格证作抵押,金利公司做担保。 许国清出示了中卫市城区人民法院的12份判决书,判决内容是金利公司作为担保人需清偿中卫支行的贷款及利息。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卫执字第28-2显示,中国银行中卫支行与许国清贷款合同纠纷案已经执行终结。

  令许国清不解的是,一份判决已经执行完毕,其他11份判决正在执行中,怎么就成了贷款诈骗和不执行法院判决? 此外,中卫市公安局称,调查还发现金利公司虚报注册资本。

  2006年3月6日,宁夏中卫县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同时以实物出资900万元,将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资至1000万元。 中卫市公安局称,许国清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许国清承认在以工程车辆等实物出资的时候,财务人员涂改过购车发票,将购买方从不同的个人变为金利公司,因为车辆的实际拥有者是金利公司。许国清为此接受了中卫市工商局罚款45万元、补足900万元现金出资的处罚,但他对工商局后来又重新处罚——吊销金利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无法认同。

  就在中卫市公安局对许国清调查期间,中卫市有关领导找许国清进行协调。 2009年2月23日,中卫副市长马世军让许国清到其办公室,时任中卫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周弘、市公安局一名副局也在场。马世军要求许国清把北京法院的判决书(指判国土部败诉的案子)撤掉。许国清表示,判决书已经生效无法撤销。周弘局长则劝说许国清给国土资源部写个申请,撤回金利公司的探矿权申请,被许国清拒绝了。

  第二天下午,许国清再次被马世军叫到其办公室。许国清哭着跪下说:“当初是中卫市国土局红头文件同意的,现在不认账了,耽误了我四五年时间,前期投资的资金怎么办?损失谁来承担?”马世军说:“那不关我们政府的事!” 现已身居中卫市市委常委的马世军是处理许国清一案的主要领导之一,包括本报在内的多家媒体通过电话、上门等,试图采访但一直都没有采访到马世军。本报记者通过手机短信询问马副市长对许国清虚假出资等案的看法,一直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对于许国清的上述说辞,中卫市政府办公室给媒体的答复则是“并不知情”。

  营业执照与探矿权

  2009年5月19日,金利公司出现转机。 中卫市工商局认定金利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但“从轻情节”,决定对金利公司责令改正;罚款45万元;同一天,金利公司缴纳了45万元罚款,并注入了900万元现金。中卫市工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不料,同年6月15日,中卫市公安局再次致函工商局,要求吊销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二天,时任中卫市副市长的马世军召集由中卫市公、检、法、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并形成(2009)86号会议纪要,“决定,由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撤销6月12日作出的处罚决定,尽快依法吊销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6月19日,中卫市工商局撤销了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吊销了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 许国清认为,“金利公司是最早申请宁夏中卫梁水园矿区探矿权的企业,只有将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吊销,其它后来申请的公司才有可能拿到该探矿权”。

  2011年10月,中卫市公安局对许国清涉嫌贷款诈骗罪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作出撤案决定,证明许国清无罪;而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也由中卫市沙坡头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许国清则分别向宁夏自治区工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中卫市工商局吊销金利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以及中卫市人民政府86号会议纪要。

  “中卫市公安局随后分别向这两家机构致函说我犯罪,要求不予受理。”许国清说。 2012年6月3日,许国清在北京召集100多家媒体,指证刘卉在2007年12月17日违法为中冶美利纸业有限公司颁发了中卫市梁水园地区的煤炭勘查许可证。

  争议中卫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对于许国清来说,金利公司是否可以拿到争取7年多的探矿权尚是后话,他自己是否有罪,金利公司是否构成虚构注册资本等才是首要解决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卫市政府的那个《专题会议纪要》是否合法。

  2012年5月19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会议室,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专家江平等一批专家,对金利公司是否构成虚构注册资本等委托事项进行法学论证并出具所有成员签名的论证报告。 江平等法学专家认为,金利公司设立时的100万元注册资本是真实的,其原始出资行为是合法的,只是在实物增资过程中实物形式违法。因此,金利公司不构成我国《公司法》第199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中卫市工商局错误地适用了法律规定。

  江平等专家指出,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时,金利公司已经消除其虚假增资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货币增资,并交纳了罚款;工商局也为之办理了变更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已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在此情况下,中卫市工商局依旧吊销金利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与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维持原则相悖离。 事实上,针对金利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中卫市工商局最初的认定是“从轻情节”,决定对金利公司责令改正;罚款45万元,上缴国库;同一天,金利公司缴纳了45万元罚款,并注入了900万元现金;中卫市工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但是,中卫市人民政府第二天召集有中卫市工商局等多个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并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专题(2009)86号),该会议纪要称“由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撤销6月12日作出的处罚决定,尽快依法吊销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这直接导致金利公司营业执照最终被吊销。 中卫市副市长吴汉宝6月底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是中卫市政府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国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吴汉宝称,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权力也有义务对辖区内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中卫市政府完全有责任、有义务依法监督工商机关纠正不当的行政处罚”。 对此,江平等专家指出,1998年11月2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通知》(国发(1988)41号),明确规定:“地(市)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由此可见,地(市)和县(市)工商局是上一级工商局的直属机构,不再是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本案中,中卫市政府召集中卫市工商局等部门召开的此次专题会议属于严重违法、超越职权的行为。

  江平等专家看来,本案就是典型的地方政府越权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应当依法纠正。 此外,江平等专家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相关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违法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必要时举行听证等。《专题会议纪要》只是以会议的形式直接做出上述决定,缺乏完善程序;此外,《专题会议纪要》认定工商局对金利公司“处罚不当”,但并未说明认定处罚不当的理由,没有所依据的事实,更没有列出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专题会议纪要》并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许国清向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过行政复议申请,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维持了中卫市政府的决议。许国清又就该专题会议纪要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 “如果石嘴山中院的官司输了,我就一直向上打,一直要打到最高院!”正在等候上述案件开庭的许国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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