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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http://www.paper.com.cn  2012-11-09 法制网

  过去十年,我国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林业立法由注重强化行政权力向维护生态安全和经营者权益转变。林业规范性文件由底数不清、随意性强向目录公开、合法性审查管理转变,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布、自动失效、定期清理”的机制。

  信息显示,林业法律制度已基本覆盖了林业的主要领域,以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2006年10月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2009年6月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于维护林农土地承包权益,巩固集体林权改革成果具有保障作用。2006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条例》适应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规范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的需要;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对于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们生命财产、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国家林业局依法制定了《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规章,对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障依法行政具有现实作用。地方也积极加强立法工作,截止到2012年6月底,共有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414部,其中地方性法规245部,地方政府规章169部。

  国家林业局近日发布的《2012中国林业发展报告》也显示,2011 年,林业立法工作进一步推进。除了继续稳步推进《森林法》修改和《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外,该局还发布实施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审查修改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办法》、《林地和林木权属登记办法》。完成了部门规章清理工作,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明确了废止的部门规章、修改部分条款的部门规章及修改内容,公布了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初步完成了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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