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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空气污染物不能仅靠部颁标准
 
http://www.paper.com.cn  2013-01-15 法制日报

  连日来,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空气污染情况,对此,北京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在解释原因时认为,“污染物排放量大”,并进一步表示,“北京是特大型城市,城市运行带来的各类污染源排放量很大,当扩散条件不利时,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难以扩散,空气污染随之加重”。

  有专家指出,雾霾天气中的颗粒物,特别是小于2.5微米的颗粒物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很大的影响。但对人体危害最大的不是颗粒物本身,而是颗粒物上吸附的化学物质。比如吸附了致癌物就有致癌效应,吸附了二恶英就有生殖危害,要是吸附了重金属就有重金属的危害。其中,二恶英类化合物更是迄今为止人类已知的最强的有毒污染物之一。记者与对空气污染物二恶英有深入研究的北京师范大学化学学院博士后毛达,就此话题展开了对话。

  高浓度二恶英危害人体健康

  记者:最近一段时期,持续不断的空气污染让广大公众感到十分担忧。对此,许多专家都表示,这样的情况是多种污染物所共同造成的,其中就包括二恶英。能否解释一下,作为空气污染物的二恶英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物质?其主要危害包括哪些?

  毛达:二恶英类化合物是迄今为止人类已知的最强的有毒污染物之一。大量动物实验和人类流行病学研究的结果表明,二恶英对人体的健康影响是全方位的,它已被确认为具有致癌性、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发育毒性和致畸性、心血管毒性、免疫毒性,并能直接引发氯痤疮和肝脏疾病,同时也是一种内分泌干扰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为确保人类健康,个体的二恶英日容许摄入量为1至4皮克(毒性当量)每公斤体重,而长远目标是降至1皮克(毒性当量)每公斤体重以下。

  科学研究还表明,二恶英在环境中几乎无处不在,而且会积累和富集在各种生物体内,所以人可以通过呼吸、饮食和皮肤接触等多种途径摄入二恶英。尽管大多数二恶英都是经过饮食摄入和消化道被人体吸收的,但空气中的二恶英浓度过高也很有可能使人体的日摄入量超过世卫组织的建议值。

  记者:关于垃圾焚烧和二恶英之间的关系,能否具体解释一下。

  毛达:关于这一点,中央九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在其“基本原则”中说得很清楚,要“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即“对现有的二恶英产生源要采取积极的污染防治措施。当前要重点抓好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等重点行业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

  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履约框架中,废弃物焚烧行业包含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污泥的焚烧,合起来被中央确定为“优先控制的二恶英重点排放源”。这一精神在意见中得到了明确的延续。

  记者:一位住在北京东南五环的某小区附近的居民曾经反映过这样的问题:每到晚上,就有烧垃圾的臭味不时从不知名的地方飘过来。向有关部门等投诉,也并没有解决问题。按照这位居民的说法,“以前是隔三岔五烧一烧,后来是隔三岔五停一停,几乎每天都烧,而且是焚烧胶皮电线的味道,刺鼻难忍。有时候半夜被熏醒,早上那股臭味还散不去”。对于这样的事情,怎么看待?

  毛达:这样的事情不少。我最近参与调研和援助的一个案例是在江苏海安,在距离当地焚烧场190米的地方,一个村民的孩子出生之后,很快被诊断为脑瘫、癫痫。随后该村民将这家垃圾焚烧场告上了法庭,这是国内第一个相关的案例。

  除了垃圾焚烧场之外,我国特大或大型城市早已存在着多种显著的二恶英排放源,包括钢铁行业、再生有色金属业、废弃物焚烧行业、造纸行业以及总量巨大的汽车尾气排放。如果这些排放源得不到有效控制,高浓度的二恶英仍会被继续排放,它在环境中的积累也会越来越严重,人体的健康风险也会随之增高。

  防控不严问题更令人担忧

  记者:许多人已经发现,一些垃圾焚烧场实际上是政府主导建立的,比如说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李坑的垃圾焚烧场,自建成以后,不断地引发争议。最近,有环保人士向广州市环保局申请李坑垃圾焚烧场信息公开。该申请包含4项内容:公开李坑垃圾焚烧场的环评报告全本;2006年到2012年李坑垃圾焚烧场运营以来的大气排放监测数据;李坑垃圾焚烧场的炉渣和飞灰的处理情况;李坑垃圾焚烧场是不是二恶英的重点防护企业。由于对答复不满意,该环保人士状告广州市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案。

  毛达:这一事件受到关注的程度同样很高,我也曾经为此去过广州。从垃圾焚烧争议开始以来,许多公众的确非常关心二恶英的污染控制问题,但他们真正担心的不是二恶英“不可防不可控”,而是负有减排责任的污染企业和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不去防不去控”。

  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过去的一些类似事件的处理结果表明,有关部门只是做一些罚款了事,对问题如何产生、影响多坏、谁应负责这些关键问题却没有给公众任何交代。

  公众参与,只有公众参与才能成为二恶英污染防治包括提高整个空气质量的最终动力。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市政部门早一天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工作就能早一天轻松起来。意见在“基本原则”中虽然提到各部门应“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但通篇并未对此有进一步的阐述,这是意见最为让人遗憾的地方。

  部颁标准法律约束力有限

  记者:在防控二恶英方面,我国是否有必要立法?

  毛达:立法的问题较为复杂,也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应该在空气质量标准中纳入二恶英数值。毕竟,3部门(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08年所建议的与二恶英有关的环评技术要求并不是国家环境标准,其法律约束力不仅有限,而且仅适用于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足以成为全面控制大气二恶英污染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 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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