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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再审议 公益诉讼主体仅一家被指倒退
 
http://www.paper.com.cn  2013-06-26 每经网

  昨日 (6月25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中,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仅仅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

  对此,有业内专家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前不少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表现活跃,此次审议的修正案限制了其他环境组织的公益诉讼权利,是严重的倒退。

  诉讼主体限定一家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诉讼的案件也在逐渐增加,民间公益诉讼组织借机快速发展。但是,“身份不正”一直是民间组织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中面临的最大尴尬之一。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最近几年,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案率不高。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对记者采访表示,“(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诉讼主体问题不解决,其他的都谈不上。”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问题,可谓是一波三折。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公布修改的内容,被各界广为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其中。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指出“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是因为法律界定的不明确,在较大程度上造成了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公益诉讼的态度出现偏差。夏军介绍,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又没有司法解释,多数地区的法院都不受理民间组织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只有云南、贵州等少部分省份的法院受理此类诉讼。

  据了解,此次将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虽然对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作了界定,但诉讼主体却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对此,业内的专家和环保组织多表示不理解。

  一位多年致力于公益诉讼的环保人士在得到该消息时,感到惊讶,“‘中华环保联合会’后面是不是还有一个‘等’字?我们研究公益诉讼,对《环境保护法》抱了很大的期望。”

  包揽全国案件能力不足

  上述知情人士在谈到公益诉讼主体只有一家时表示,大家都很关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中华环保联合会肯定会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记者从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上了解到,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由环保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刚告诉记者,“我们所说的民间组织是不受国家资助的,严格来说,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一家半官方组织。”

  李刚质疑,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能力能否胜任全国层出不穷的公益环保诉讼案例?其专业人员、处理诉讼能力和公益诉讼的资金等是否能够适应要求都存在疑问。

  据了解,中华环保联合会一直在全国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有多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案例。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2010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携手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状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生产废水污染环境案;今年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潍坊市中院递交了公益诉状,要求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商品猪养殖场立即停止污染行为等。

  一位了解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人士告诉记者,“中华环保联合会有能力做环保公益诉讼的工作,这些年他们做了很多积极的案例,但是,他们的能力却无法胜任、应对全国层出不穷的案例。”

  夏军认为,《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只限定一家的做法,可能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限制规定,但是,相比较而言,环保领域的问题更加复杂。

  “在环保领域,老百姓个人起诉很难,需要公益组织,而中华环保联合会忙不过来。”夏军说,“中国最有活力的应该就是民间组织,为什么不支持其发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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