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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拟追责政府负责人
 
http://www.paper.com.cn  2013-06-28 21世纪经济报道

  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多位与会委员、代表就二审稿提出多项修改意见,公益诉讼主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内容均成讨论焦点。

  有委员直言,人大环资委在此前换届选举时丢了将近1000票,如果这次环保法修改不能满足民众期待,“下一届,我们还不知道会丢多少票”。

  “现在修订环保法,我认为应该研究清楚怎么修,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新法?”辜胜阻委员认为,修订前的环保法是基于一种假设,即环保就是政府管企业排污,简单的政企关系,所以现行环保法偏重于对企业的管制,而忽视了对政府环保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穿一条裤子怎么办?谁来监督政府?”辜胜阻说。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辛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在他看来,中国环境状况恶化之快,群众意见之大,说明现行的“环保体制、管理模式存在较大的问题”。其中,政府部门设置过多的前置审批,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仅没能够解决问题,相反还造成了更多的权力寻租现象。

  包克辛建议,环保法修正草案二审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将环保的前置审批制改为承诺制,同时严格企业、环保监管和各级政府的责任,按排放标准和企业的承诺进行严格监管、严厉处罚。

  包克辛回忆: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支持其所在企业到美国办一家纸浆厂。由于美国没那么多前置审批,手续办得很快,企业承诺遵守当地的环保标准、各项法律制度,厂子很快就能建起来。但是,最终由于环保设施没上去,企业因排放超标遭到重罚,开工没多长时间就破产了。

  “新的环保法如何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环保行为,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一点不能保证,新法出来以后将完全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辜胜阻表示。

  多位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代表表示,当前大量环保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责任就在政府,地方政府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体,而很多污染大户同时也是税收大户,为地方贡献了很多税收、就业,导致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的“护短”。

  因此,在本次二审稿中,新增了第五十七条,明确罗列政府不作为的八种情况,并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这都是新增加的条款,而且最后兜底的,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昌智表示。

  不过,有委员对此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张云川委员就认为,第五十七条执行起来存在操作性的问题。

  “我在基层工作过,感觉操作起来非常难。”张云川委员表示,什么叫环境事件?追究哪一级,追究什么人?要有好的司法解释才行,“第五十七条如何操作,规范如何更加明了,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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