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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排污行为或记入“环保诚信档案”
 
http://www.paper.com.cn  2013-11-27 中国新闻网

  25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载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排污者的环保诚信档案应当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草案将企业排污行为记入“环保诚信档案”作出规定,专家学者表示肯定。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桂汉良认为,对于企业而言,环保是天大的事,更是企业的责任所在和义务所系。在环保上玩猫腻的企业,毫无疑问存在诚信问题。这一规定,不仅有益于环保事业,更将有助于形成全面完善的监督机制,促进企业树立环保诚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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