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上市公司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不足五个月,因为金城股份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维权进入最后的冲刺期。维权律师透露,最后的半年是民事证券赔偿案件索赔报名的密集期和关键期,失去最后的机会,投资者将失去获得胜诉的权利。
三项信披违规遭证监会处罚
2012年9月22日,金城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201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金城股份对于公司为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以及公司资产抵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证监会认定,金城股份为金城集团15,687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时间回溯到十多年前。金城股份与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于2000年11月29日签订3份《保证合同》,后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2份《保证合同》。然而,金城股份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6月18日期间的公告,均未见相关信息的专项披露。金城股份2000年年报显示,上述5份《保证合同》担保金额合计为15,687万元,占公司1999年度净资产总额的34.8%。
除此之外,金城股份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按规定披露信息。2009年2月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送《起诉状》,将金城集团、金城股份等列为被告,要求金城集团偿还总额43,033.9万元债务,并要求金城股份对其中的借款本金15,87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2010年5月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金城股份对金城集团15,68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直到2010年6月19日,金城股份才发布《诉讼判决公告》,披露了法院判决情况。
证监会刑事处罚书显示,金城股份将公司57,607万元资产进行抵押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金城股份未披露其与锦州银行凌海汇成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抵押人为金城股份,抵押权人为锦银凌海支行,抵押担保范围为2006年11月3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因抵押权人连续向借款人发放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4亿元整。2009 年年报公布前金城股份未将上述资产抵押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虚假陈述长达十年 不索赔无赔偿
虽然以上三项虚假陈述行为条条都是金额巨大的“重罪”,但是证监会的出发之剑确实轻轻落下。证监会最后对金城股份的处罚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对有责高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金城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指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金城股份隐瞒15687万元巨额借款担保事项、信披违法期间长达10年,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金城股份投资者应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呢?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 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6月18日期间买入过“金城股份”股票,并且在2010年6年1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
律师提醒,本案诉讼时效将于2014年9月21日届满,截至到近日已经不足五个月,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切勿错过索赔机会。
记者提醒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金城股份”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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