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丝加工厂浸泡竹片的废碱水发生外渗,严重污染环境。6月24日,南靖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工厂老板黄某。
黄某在南靖县龙山镇宝斗村创办一竹丝加工厂,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29日从事竹丝加工,厂内建有12口浸泡池,并利用一个鱼塘改造的大土坑作为处置坑。黄某在浸泡池内用液碱浸泡破碎后的竹丝,然后将浸泡后的竹丝作为制造纸浆的原料出售,废碱液除出售一部分外,存放在厂区内的大土坑内,因土坑是露天的无遮无盖,坑底及四周没有经过硬化及其他防渗漏处理,周围又都是沙土地质,废碱水发生外渗,造成环境污染。经对提取存放在土坑内的废碱液及厂区外管道的渗漏液进行检测:厂区外管道渗漏液的CODcr为4348mg/L;废碱液存放土坑内的液体的CODcr为19870mg/L,PH为10.32,该土坑内的废碱液属危险废物里的有毒物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的废物代码为221-002-35。
这是南靖县首例环境污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于2013年6月通过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工厂老板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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