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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印刷业VOCs监测与核算要求
 
http://www.paper.com.cn  2017-09-13 印刷技术

  当前,我国VOCs的主要排放源有化学品制造、工业喷涂、印刷、工业清洗、有机物储运等。其中包装印刷业是VOCs污染治理的重点行业。在国家执法力度日益加强的形势下,包装印刷业从业人员对VOCs监测条件、核算要求等细节问题愈发关注和重视起来。那么,国家及地方环保执法部门究竟依据哪些政策法规对企业VOCs排放进行整治?又有哪些政策导向?在此,为大家一一讲解。

  排放核算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提出“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来征收。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

  2016年,上海市环保部门就VOCs排放量的核算办法和核定规则先后出台了3个政策;①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②排放量核算办法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③排放量核定办法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这3个政策与上海市出台的《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相互协调,做到“引避结合”,即在VOCs治理的同时,更要适当实施政策和经济倾斜形成闭环管理更有利于VOCs的治理和管控。

  1.VOCs核定办法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及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申请与核定工作。该规则不只针对VOCs,也包括其他重点污染物,比如烟尘、二氧化硫、COD等固定污染源排放物。企业只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实施适量污染物的排放,并且未来的环保管理思路就是“一证式管理”,即企业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数量应与排气筒的数量相等,否则视为违规。

  2.VOCs计算方法

  VOCs的产生量是VOCs投用量与回收量之差。投用量和回收量根据符合相关规定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核算,如果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投用物料的VOCs含量按100%计,回收物料的VOCs含量按零计。在无物料衡算法/公式法所需相关数据或数据无效的情况下,采用系数法计算。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VOCs监测数据要求

  (1)在线监测数据

  VOCs在线监测数据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由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且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按要求通过验收,并开展质量保证等管理工作。如果排放因子单一,也可用单一因子表征或其他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污染因子表征在线监测仪器的具体安装及验收等要求参照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的相关规定执行。

  (2)手工监测数据

  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在线监测设施数据无效应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排放量。

  VOCs排放手工监测数据应以非甲烷总烃或其他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污染因子表征。由手工监测获取该季度排气筒每小时排放量与有效生产时数之乘积来表征企业该季度VOCs实际排放量。原则上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核算依据。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得少于每季度1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生产工况。具体采样要求、监测方法应符合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监测资料保存要求等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文件。

  (3)监督性监测数据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抽查比对和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执法的依据。当企业某季度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时,该季度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算排放量。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依法处罚。

  4.VOCs核定规则

  (1)首年度许可排放量一般规定

  以达标前提下的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为基础核定首年度许可排放量。对未达生产负荷的企业,其许可排放量的增加需经环保部门技术评估后核定,原则上其许可排放量不得超过近三年内实际排放量的最大值。

  新建项目在正式投运前,许可排放量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进行核定,投运后按实际排放量予以许可。

  特别规定: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冬季(每年11月至来年2月)的环境质量状况对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2)分年度许可排放量

  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年度减排目标,在核定首年度许可放量的基础上,后续年度许可排放量原则上按照同比例削减的原则进行核定。

  (3)其他规定

  许可排放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量、排放标准核算的排放量,一般不超过排污单位的自行申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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