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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飞翔纸品因提供不实统计资料被罚20万元
 
http://www.paper.com.cn  2019-12-03 国家统计局

  11月2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湖南飞翔纸品有限公司》,根据公示信息,湖南飞翔纸品有限公司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该纸品企业被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据了解,湖南飞翔纸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纸箱、纸袋生产、各类纸张及纸制品的加工,其他包装材料、制品加工生产,防伪、环保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及上述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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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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