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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板厂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 罚款80万
 
http://www.paper.com.cn  2019-12-26 人民网

  导语: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官微消息,生态环境部近日向社会公布6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基本情况,并对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其中,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在办理西昌市某公司纸板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过程中,通过远程视频监控巡查、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等方式,锁定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实现了远程执法、精准执法。

  1、四川西昌某纸板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被罚80万

  今年,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视频监控值守人员调取西昌市某公司纸板厂视频时发现,该厂在半个月时间内每天夜间排放含有大量泡沫的污水,但自动监测数据显示,COD值在45mg/L-50mg/L之间小幅波动、氨氮恒定为2.5mg/L。经分析,该企业涉嫌夜间偷排高浓度废水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就在执法人员对该厂开展针对性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厂总排口COD、氨氮、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取样软管插在人为放置的塑料瓶中,干扰仪器正常采样。同时,还存在将清水注入沉淀池,稀释外排废水的行为。经对总排口出水采样监测,该厂外排废水COD超标6.52倍,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经进一步调查,该案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实施者是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单位的运维人员,其对替代样做了精心伪装,用试剂瓶盛装替代样并贴上试剂标签,从外观和数据上看均与正常设备一致,造假手法隐蔽,查处难度大。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8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拟对该公司环保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公司人员提起公诉。

  2、环境保护部环境数据监测监管这些行为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环保数据造假令人深恶痛绝,今年年初,国家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篡改监测数据的14种情形,主要包括: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等。

  同时,《办法》明确了伪造监测数据的8种情形,主要包括: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等。

  根据《办法》,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有5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等。

  《办法》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今年3月底前,江苏环境部发布《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明确14种禁止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同时,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做了法律责任设置。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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