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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停产 罚款 陕西渭南一造纸厂私设暗管 将灰黑色废水直排北洛河
 
http://www.paper.com.cn  2021-09-01 华商报

    2021年8月25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发布一起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大量灰黑色废水从地下涌入北洛河

    2021年6月7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执法人员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开展日常数据巡查时,发现蒲城县某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排放口四项污染因子数值近5天一直处于恒值状态,而该公司未报备任何异常情况。

    蒲城分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暗查,利用无人机对该企业厂区及周边进行侦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一切正常,但污水总排口已干涸未见外排迹象,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执法人员也未发现有排水迹象。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排口至入河排污口进行沿路排查,发现入河排污口处河道底泥发黑,经走访周边群众得知该公司近期夜间一直有外排水。

    执法人员于当日夜间在入河口进行持续进行蹲点跟踪检查。22时,该公司总排口入北洛河口附近有黑水排出,执法人员立即顺河道向上摸排,在距离该企业总排口下游约100米处河道中间有大量灰黑色废水从地下涌入北洛河,纸浆气味扑鼻,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拍摄取证,对排放废水进行取样检测。

    经调查,该企业擅自将未经处理的二沉池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放至北洛河,水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76毫克/升,超标16.52倍。

    查处

    罚款!停产整治!行政拘留!

    该企业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峰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峰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进行停产整改,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私设的暗管进行彻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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