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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向洗手间倾倒废水 广东一纸箱厂被罚30万元
 
http://www.paper.com.cn  2025-11-07 龙琨好包装

  广东惠州一纸箱厂员工将清洗印刷机的废水倾倒在生产车间后侧洗手间,导致企业被罚30万元。尽管其负责人提出申辩,但仍未改变处罚结果。这是怎么回事呢?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东升管理区,主要从事纸箱印刷业务。该公司厂房占地面积1400平方米,现有员工13人,投资金额为150万元,主要设备有切纸机3台、模切机3台、粘箱机1台、打钉机3台、切角机3台、包装机2台、印刷机3台、空压机1台、风机1台等。

  2025年7月7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公司员工班某某于6月30日将清洗印刷机废水倾倒在生产车间后侧洗手间。该洗手间有左右两个房间,废水被倾倒在左侧洗手间,当时共倾倒6桶,每桶约20斤,总计约120斤。班某某当时承认这一事实,洗手间倾倒的痕迹已被清理。

  据悉,涉事洗手间的污水排放路径是:先流入厂区内化粪池,再流至厂区外污水管道,最终流入厂区外的市政管网后流向外环境。经执法部门认定,该公司的这一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7月8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2025年7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于7月10日提交了《整改报告》,表明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化粪池进行清洗并处置废液,完成了整改。

  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被罚30万

  8月22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随后举行的听证会上,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提出申辩:①公司并未指使班某某向洗手间倾倒废水,这是班某某的个人行为,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受到处罚;②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免罚的情形,即便要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听证会后,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又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补充意见(一)》:①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②即使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局认定的违法主体有误;③生态环境局应发挥执法的能动性,支持企业发展,谨慎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该公司的申辩,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公司的情况并不符合免罚情形。现场检查情况及掌握的证据表明,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这一事实客观存在。而且,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作为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方,公司有对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义务,并且在询问笔录中也已确认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所以不能以“非授意”“不知情”等理由主张免除相关责任。

  因此,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基于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同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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