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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包括:

  (a)《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所附1947年月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该协定历经《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实施的法律文件的条更正、修正或修改;

  (b)《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 1947项下已实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条款:

  (i)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

  (ii)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及(b)规定应在与议定书订立之日已存在的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GATT 1947第二部分的条款);

  (iii)根据GATT 1947第25条给予的、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

  (iiii)GATT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

  (c)以下所列谅解:

  (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

  (i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

  (iii)《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iν)《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ν)《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

  (ν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

  (d)《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2.解释性说明:

  (a) GATT 1994的条款所指的“缔约方”应视为读作“成员”。所指的“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视为分别读作“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所指的“执行秘书”应视为读作“WTO总干事”。

  (b) 第15条第1款、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8款、第38条及关于第12条和第18条的注释中,以及GATT1994年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3款、第15条第7款和第15条第9款关于特殊外汇协定的规定中所指的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应视为指WTO。GATT 1994年条款指定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履行的其他职能应由部长级会议进行分配。

  (c) (i)GATT 1994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为正式文本。

  (ii)GATT 1994的法文文本应按以MTN.TNC/41号文件附件A所列更正词语为准。

  (iii)GATT 1994的西班牙文本应为《基本文件资料选编》第4卷中的文本,但应以MTN.TNC/41号文件附件B所列更正词语为准。

  3.(a)GATT 1994第二部分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一成员根据在其成为GATT 1947年缔约方前颁布的特定强制性立法而采取的禁止在其内水或在专属经济区水域内的各点之间使用、销售或租赁外国建造或外国改造的船舶用于商业目的的措施。此项豁免适用于:(a)该项立法中不一致条款的继续或迅速延期;及(b)在不降低该条款与GATT 1994第二部分规定相符程度的限度内,对该项立法中不一致条款的修正。此项豁免限于根据上述立法采取的、并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通知和列明的措施。如该项立法随后进行修改而降低其与GATT 1994第二部分的相符程度,则不再有资格属本款涵盖范围。

  (b)部长级会议应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审议此豁免,此后只要该项豁免仍然有效,则应每2年审议一次,以审查使该项豁免成为必要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

  (c)其措施受此项豁免涵盖的成员应每年提交一份关于详细统计数字的通知,该项通知应包含有关船舶实际和预期交货的5年期变化情况平均数字,及此项豁免涵盖的有关船舶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的额外信息。
  (d)如一成员认为此项豁免的实施使它有理由对在援引该项豁免的成员领土内所制造船舶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设置对等和相称的限制,则该成员有权实行此种限制,但需事先通知部长级会议。

  (e)此项豁免不损害在部门协定中或在其他场所谈判关于对此项豁免所涵盖立法的特定方面的解决办法。

所属专题:
纸业与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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