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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股份信披违规遭通报批评
 
http://www.paper.com.cn  2014-09-12 中国证券网

  深交所网站最新信息披露,金城股份因对恒鑫矿业业绩情况披露不及时、非公开发行公告风险提示披露不完整事项,遭到深交所通报批评处分。

  经查明,公司对恒鑫矿业2011年业绩情况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根据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裁定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将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矿业”)10%股份赠与公司,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拟注入资产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

  2012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了由深圳天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恒鑫矿业2011年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恒鑫矿业2011年净利润为225.75万元。

  但因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恒鑫矿业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为恒鑫矿业2012年审计机构。在对2012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亚太会计师对2011年对比数进行了重新审计,根据2013年6月1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恒鑫矿业2011年经审定的净利润为-145.91万元,公司未披露上述审计结果。

  2013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放弃恒鑫矿业增资优先权的公告》,公告显示,恒鑫矿业2011年净利润仍为225.75万元。今年3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在对如恒鑫矿业资产注入计划构成借壳上市,则其是否符合相关借壳上市条件的问题进行答复时,公司首次披露恒鑫矿业2011年度净利润为负的事实,并称如果恒鑫矿业2014年注入上市公司构成借壳上市,则其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2011-2013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的借壳上市条件。在2013年6月10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公司未及时、准确地披露恒鑫矿业2011年业绩为负的事实,未及时提示风险。

  此外,2012年12月,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就赠与公司的恒鑫矿业10%股权在2014-2015年向公司贡献的净利润作出承诺,上述承诺的履约前提是,朱祖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根据预案,非公开发行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朱祖国变更为徐国瑞。针对实际控制人变更导致上述承诺履行前提不成立的风险,公司未在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公告中进行风险提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

  由此,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朱祖国、李恩明、包玉梅、吴艳华,时任董事马孟林、兰晓明,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吕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故深交所对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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